简体 繁体
资源节约
首页>特色专版 > 资源节约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省政府令发布施行
时间:2013-03-22 16:58:27
来源: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23日,《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娄勤俭省长签署第16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发布,将于20134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省“十一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现状,并分析了“十二五”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而制定的。《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扎实推动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示范引导作用。

  《办法》的制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实际,面对当前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管理体制不顺畅、部门职责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善、运行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日常用能粗放、资金投入不足、节能改造力度缓慢等现状,积极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制机制、规划编制、基本制度、实施措施、监督和保障等,对全省各级公共机构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制度和要求。

  《办法》重点突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注意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注意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强调节能量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措施。三是注意与《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四是注意公共机构节能运行机制的健全,重点发挥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管理手段同时使用的方式。五是注意措施的可操作性,考虑到各设区市、县各级公共机构用能的差异性,有些制度和标准不适宜作统一规定,《办法》只作原则性规定,增强不同市区县、不同系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灵活性。可以说,《办法》是在《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始终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及时组织专人开始考察调研,开展专题研讨,在《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开始着手研究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把《办法》的制定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配套政策,确保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办法》初稿形成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了严格审查;按照立法技术要求,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主要把握了四个方面的要点:一是针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二是针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和衔接上进行分析;三是针对节能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上经省政府法制办给予审定;四是针对公共机构地区能源消耗的差异进行调查研究。

  《办法》共40条,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二是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具体实际,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三是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计量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实行能源管理岗位制。四是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维护保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或物业管理方式节能,实施办公建筑、既有建筑、用能部位、绿色照明以及办公设备、空调系统、供热系统、电梯系统等节能改造。五是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和保障。社会公众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举报属实的将严厉查处。

  《办法》的施行,意味着我省有了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专门性政府法规,是我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朝着规范化轨道迈进,也是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