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我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印发。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局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编外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局工作。我局与编外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局机关处室聘用编外人员,必须根据需求,实行岗位聘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数量。每年年初,编外聘用人员的数量和岗位聘用计划由用人处室与人事处协商后,报分管局领导审签。人事处汇总局机关编外聘用计划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本年度内,用人处室须严格按照编外聘用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增加人数。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工作。涉密和重要业务处室及岗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机关处室拟聘用编外人员,须先根据岗位聘用计划,与人事处进行聘用人数核对,确定没有超过计划数后,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待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呈报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入职手续。编外聘用人员持派遣单位开具的《雇员上岗报到通知》前往人事处报到。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八条 我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编外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九条 我局按时将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工资发放给编外聘用人员。
第十条 我局根据陕西省有关政策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编外聘用人员个人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我局工作期间,必须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我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用人处室负责对其进行考勤、考核。编外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参加我局的岗位聘任,可参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局可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关系:
1. 违反我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我局正常工作秩序的;
2.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的;
3. 有意损坏公共财物,对我局造成经济损失的;
4.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其他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劳务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处室和人事处写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务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局属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表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人事处备案。本年度编外聘用人员增加要严格执行年初的计划,遇到季节性编外用工增加情况时,及时报分管局领导和人事处,各单位不得突破年初的聘用计划而随意增加编外聘用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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