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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2610000016000320F/2018-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18-09-07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关于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18-09-07 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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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8年8月22日)

 

  根据《关于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现就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适用范围

  1.明确适用范围。绩效工资管理适用于局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及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2.坚持按岗定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人数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3.严格依规核定。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参照省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并参考本单位经费增长状况和往年发放水平进行绩效工资核定;公益二类及经营类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应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和经济收益实际,参考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和往年发放水平,主要依据每年经营收入总量及年底资金结余数量来确定。对经济增长幅度较大且经济效益好,在局属事业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获“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单位,经局批准,其绩效工资可适当高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水平。

  4.确定绩效项目。绩效工资总量中,除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继续执行外,值班费、加班费、交通费、电话费、书报费等不再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纳入。我省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继续执行,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标准。涉及的公务交通补贴内容,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纳入绩效项目。

  三、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程序及办法

  5.落实审批报备。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各单位按规定核算,经局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按照省人社厅核准的总量及相关政策执行。如因省级机关津贴补贴标准统一变动等原因需重新核定的,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通知时间为准。

  6.明确绩效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基础部分和奖励部分原则上分别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其中,基础部分由单位按照岗位层次确定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标准之比原则上不超过2:1;奖励部分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应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7.加强规范管理。当年调入和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变动人员的绩效工资原则上应按单位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按照单位内部分配办法从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列支。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准。

  8.实行清零制度。各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当年12月底实行清零制度。

  9.落实隶属关系。人事关系隶属事业单位、在局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处室对其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所在事业单位,所在单位须将该人员绩效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一标准发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10.把握标准底线。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勤人员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参照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和奖金发放标准,精心制定工勤人员平时考核办法。局属事业单位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列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范围的其他人员,其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及审核

  11.遵循政策要求。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2018〕20号)及《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规范工资津贴补贴工作要求的通知》(陕财办〔2018〕59号)等政策规定。

  12.合理制定方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益二类和经营类单位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统筹兼顾单位年底资金结余数量和职工绩效工资水平,量力而行,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科学合理制定分配方案,不得盲目与其他单位攀比。

  13.规范审核程序。各单位在上报绩效工资总量及分配方案时,要同时将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职工工资发放表、单位收入支出账目等资料报送局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未上报上述材料、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未获批准的,一律不得发放绩效工资。

  五、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14.设立专门科目。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绩效工资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发放绩效工资,并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反映,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支付必须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15.严禁突破总量。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要求,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16.坚决依规处理。对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以及资金来源不规范的,坚决予以纠正,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对超出绩效工资总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的,除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外,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差评”;情节严重的,一律按中省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7.强化组织领导。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在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机关纪委、财务处、后勤改革与发展指导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处。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18.明确职能责任。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算、分配方案制定、考核办法制定及组织职工讨论、召集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上报局领导小组审批等工作。

  19.抓好常态督查。执行绩效工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人事处牵头,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定期抓好落实。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