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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2610000016000320F/2022-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2-05-20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2-05-20 11:18:4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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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事业单位人员车补的建议》(第30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自2014年至2019年,经过5年多的工作努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经圆满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常态化管理不断健全规范。对于您提出的事业单位人员车补发放问题,中央与我省在事业单位车改时都有明确的要求,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时对车补发放的要求

2015年12月29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中明确:“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

二、我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时对车补发放的要求

2018年3月12日,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陕车改发〔2018〕2号中明确:“各参改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特定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办法。”

“鼓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参加改革,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在保证节支和本单位稳定的前提下,从严确定。”“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各参改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需要向您特别介绍的是:在我省事业单位车改方案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电话、会议、走访等形式,收集多方情况,研究方案细则。2017年,我们赴北京、天津、河北、广东、广西、甘肃及深圳、桂林等地进行调研,参照兄弟省份的做法,确定了我省事业单位人员车补发放模式为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特定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最终形成了我省事业单位车改方案。这和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湖北、青海、山西等省份的做法是一致的,也是完全符合中央要求的。

三、车改后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经费来源渠道多样,人员身份不一,为稳妥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我们积极协调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核定省属事业单位2017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函》(陕人社函〔2017〕297号),从2017年开始就提高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额度,收入水平与公务员领取车补后的水平基本一致。

车改后,我们一方面积极指导基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在这方面,我省很多市(区)都做了积极的探索,在实报实销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差旅费制度,同时采取共享公交卡、自行车卡、设置便民服务用车等多种方式,做好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调研、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市、县严格落实车改政策,不碰中央红线,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从近年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看,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日趋规范,基本实现了“车辆有编制”“配备有标准”“补贴有要求”“使用有规定”的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和中央加强沟通,及时与各兄弟省市进行交流,特别是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变化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订更好更符合实际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障方式,不断提升我省公务用车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4月18日

 

(联系人:黄 楠   029-6391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