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我局《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局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局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采购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五条 局政府采购实行委托中介机构采购、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集中采购和申报单位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按要求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开发布,涉及机密的除外。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依照本细则履行政府采购活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本局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十条 采购单位申报。经采购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向局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陈述事由、资金来源。填写《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申请表》,经过分管本单位的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采购办。
(一)货物类:写明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限价、估算资金。
(二)工程类:写明工程项目名称、地址、资金来源、估算造价。
(三)服务类(含房屋租赁和废旧资产处置):写明服务项目名称、要求、资金来源、估算资金。
第十一条 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申请,向与采购单位申请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一)重大采购事项应报局纪检部门参与监督,并提出廉政风险控制要求。
(二)预算外的采购事项报财务处审核,明确资金来源。
(三)向局有关业务处室和有关专家陈述采购单位诉求,有关处室和专家应提出注意事项及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单位的申请,采购员应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采购方案。
(一)提出采购组织方式。
(二)提出采购方式。
(三)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协调各方参与采购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四)采购办负责人依据采购细则对采购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五)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由分管局领导依据本细则审批采购计划,并报局长阅知。
(六)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采购事项报局长审批。
(七)采购预算超过100万元(含)的重大采购事项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采购预算不足100万元,但情况复杂的特殊采购事项也可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三条 采购办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二)拟定并落实局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三)审批采购单位申请,参与采购招标过程,组织采购验收,加强采购档案管理;
(四)建立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及其他中介机构库,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制订局专家库管理制度;
(六)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七)定期开展采购人员业务培训,检查指导局属单位采购小组政府采购工作;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委托公开招标;
(二)委托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采购;
(七)协议供货;
(八)定点采购;
(九)申报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需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委托在局招标代理机构库备案的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工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函;
(二)协调相关单位参与中介机构招标过程;
(三)参与确认招标结果。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委托中介机构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工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出具委托函;
(二)协调相关单位参与中介机构招标过程;
(三)参与确认招标结果。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办组织、相关单位监督,成立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由采购办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办、采购单位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单位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工作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由采购办组织、相关单位监督,成立由采购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磋商小组。
(二)制定磋商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由采购办制定磋商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编写评审报告,由采购单位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工作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和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单位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二)发出谈判邀请和组织采购谈判。采购单位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提供采购文件。谈判过程由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由采购小组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根据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谈判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公示情况说明;
2.谈判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专利专有技术使用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和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网站,公示采购成交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需要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通过一事一申请的方式进行采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采购规模较大的大宗通用类产品,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进行采购。
工作程序:
(一)确定协议供应商。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每年或每两年确定2-3家中标供应商、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确定若干系列的型号(技术规格),保证采购单位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
(二)实施采购。采购单位根据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协议供应商各项具体承诺,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接洽,确定需购买设备的品牌、机型、价格及售后服务条款等,签订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第二十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与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在一年或者其他固定的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例如公务车辆保险及维修、食品、药品,会议及接待、印刷等采用定点采购的方式。
工作程序:
(一)确定定点供应商。根据对市场的调查了解,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供货合同。
(二)实施采购。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采购申请以及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直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接洽,确定需购买设备的品牌、机型、价格及售后服务条款等,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一)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规定的限额内;
(二)采购单位内部设置由三人以上组成的采购小组(包含班子成员、财务人员、纪检人员和采购业务人员)从事采购工作;
(三)采购单位具有完善的采购制度,例如:有规范的采购流程、采购验收入库制度、采购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等。
满足上述条件的采购事项,经采购办同意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确定供货商后,采购单位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各行业合同规范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政府采购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采购结束后,由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办组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合同对采购执行的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采购验收表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货物及服务类的采购验收,由采购办依据采购合同组织采购单位、供货单位、及局有关单位对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接受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类采购验收由采购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依据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采购验收过程中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分别签署验收意见,由采购办填写《政府采购验收表》存档备案。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统计台账”,根据采购性质、采购内容、时间、数量、质量、申报预算、审批预算、采购方式、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竣工结算情况、采购验收情况等,将每项采购事项分类统计并定期核算,以及时了解局政府采购整体情况。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有疑议的,可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密。
第三十五条 采购办设立投诉部门,设置投诉电话。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投诉。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经调查,若产生投诉的原因是我方单位业务疏漏导致工作失误,则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进行全面复查并责令改正。
若为投诉方的错误,则需与投诉单位说明情况,及时进行政策解答和劝阻改正。
若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则应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采购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接受上级审计、财政部门和本局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采购办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局属各单位及相关处室对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小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采购办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各项业务活动。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四十一条 采购办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办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细则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在指定网站公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主管局领导和局采购办审批同意,不得自行招投标;不得擅自扩大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规模;不得私自提高工程项目标准;不得变更工程项目用途;不得借故加大工程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 对不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和事,一经查出一律按违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