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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2610000016000320F/2018-00011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18-04-12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12 15:18:45
来源:局政府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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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各临设机构及局属各单位采购须公开招标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入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招标代理活动接受局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与入库

  第五条 委托中介结构,面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聘10家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六条 招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具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熟悉政府采购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记录。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聘入库的程序:

  (一)局采购办遵照局领导批准的报告委托中介结构公开招标;

  (二)中介结构按照委托方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四)根据中介机构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名单;

  (五)中标候选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入库。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围开标过程在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入库的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十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期限为两年。在入围期间严格执行代理合同中受托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建立后由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各临设机构采购须公开招标的单项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须从已入库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或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由采购办和采购单位协商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应在采购办和采购单位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按照单项采购项目进行,连续两次被选定的代理机构,停止参加抽取一次。

  第十四条 入库的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局政府采购招投标秩序和局政府采购单位合法权益;

  (二)遵守局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代理合同,严格遵守委托方的保密要求及管理制度;

  (四)向采购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备案及归档,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局纪检部门的监督,服从局采购办的管理。

第四章  出库与补录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经济犯罪行为的;

  (二)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等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以及纳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有不良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四)在申报招标代理机构库时,在企业信息登记或投标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五)被选定为代理机构后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故拒绝代理业务的;

  (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招投标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八)不服从局采购办统一管理,经提醒、指正拒不改正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主动申请退出招标代理机构库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每两年进行一次补充录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新设立单位或出库满两年的企业,可重新申请录入,由采购办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程序选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